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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幕墙使用范围
.1中小学、托儿所、幼儿园、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。住宅、医院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。
.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,不得采用玻璃幕墙。
.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.30。其中,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.16:
(1)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,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,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;
(2)城市立交桥、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;
(3)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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