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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幕墙施工要求
A1施工高度达到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》(建质〔2009〕87号)有关规定。
A2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组件、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,均应当在工厂加工组装,不得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加工。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当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,并且具有可追溯性。除全玻幕墙外,不得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。
A3 建筑幕墙施工前应当完成幕墙物理性能的检测,送检样品应当与工程设计相符,检测报告必须附样品构造图,并在图中标注轴线及标高,检测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。
A4 明框玻璃幕墙外侧用压板应当连续设置,不得采用分段固定方式。后置式隔热条应当连续安装固定。
A5 后置埋件锚栓抗拔承载力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进行现场检测。现场检测极限承载力应当大于设计值的2倍。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。
A6 建筑幕墙工程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。隐蔽工程的验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图文及影像资料。涉及台风、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较多的地区,还应当进行淋水、可靠度等试验。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时应当将幕墙作为重要内容检查验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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